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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报告

国务院定调:轮胎出海告别“抢跑”

  

国务院定调:轮胎出海告别“抢跑”(图1)

  (国务院令第837号),自2026年7月1日起全面施行。这是我国对外投资领域近十年来最重要的一次制度升级。

  对于正在加速全球布局的中国轮胎企业而言,这份新规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国家依然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但“出海”的门槛已从拼资金、拼产能,转向拼合规、拼安全、拼全链条管理能力。

  新规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不得出口、使用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出口、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不得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等方式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禁止出口的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

  这一条款对轮胎出海投资有特殊意义。随着智能化发展,高端轮胎制造涉及大量工艺参数、配方数据乃至用户行驶数据。

  此前,意大利政府就曾以“智慧轮胎”(Cyber Tyre)系统收集车辆数据涉及国家安全为由,动用“黄金权力”法案限制中资企业对倍耐力的管理权限。

  今后,中国轮胎企业在海外并购或合资中,涉及技术输出、数据跨境传输的环节,必须更加审慎,提前完成国家安全审查申报。

  新规第二十七条对核准备案违规行为设置了严厉罚则: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或以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信息等方式申请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主管部门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核准备案申请,或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在新规框架下,例如“项目终止未及时报告”的情形,将可能触发更严厉的行政处罚。

  新规第十五条明确,国家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等的转让、处分进行安全审查。

  对轮胎行业而言,这一条款并非针对普通海外建厂,而是针对大型跨国并购。以2015年中化集团收购意大利轮胎制造商倍耐力为例,这一交易当时被视为“蛇吞象”的经典案例。

  但随后,意大利政府多次动用“黄金权力”法案,限制中化作为大股东的管理权限,甚至明确禁止中国股东将倍耐力公司的技术信息与数据转移或分享给其他中国实体。

  可以预见,未来涉及核心技术、敏感数据的轮胎企业海外并购,将面临更复杂、更漫长的安全审查程序,企业必须在交易架构设计之初就将合规审查前置。

  第二十四条明确,任何国家(地区)、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投资经营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中国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

  第二十条则规定,投资目的国家(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暴乱、严重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投资者及员工因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需要帮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情况,敦促有关国家(地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国公民、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

  这对于在东南亚、非洲等地区布局的轮胎企业而言,是实实在在的保障。近年来,中策、赛轮、玲珑等头部企业在越南、柬埔寨、泰国、非洲等地密集建厂,新规意味着企业在海外遭遇政治风险、安全威胁时,可以获得国家层面的领事保护与外交协助。

  截至2026年5月,已有超20家中国轮胎企业宣布出海建厂或追加投资,轮胎行业的全球化布局已从“可选项”变为“必选项”。

  但837号令的出台,宣告了粗放式出海的终结。过去那种“先上车后补票”“重投资轻合规”的操作模式,将面临“没收+罚款+停止投资+处分资产+限期禁入”的全链条惩戒。

  对于轮胎企业而言,出海投资的当务之急不再是抢占多少海外工厂,而是能否建立起与国际化经营相匹配的合规体系——从核准备案、数据跨境、安全审查到信息披露,每一个环节都不能有“掉链子”的侥幸心理。下半场的竞争,合规者进,违规者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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